2021-05-24

课题成果 |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股权组合模式的效果研究

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和中心议题。但关于混改,目前存在尚待回答的问题:如何更好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何种股权组合模式更加有效?该研究考察了混合所有制股权组合模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首先,该研究以纯国企作为基准组,按照股权组合模式的细分层级,分三个维度来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组合模式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第一,相比于国有资本完全持股比例为100%的纯国企,在那些引入了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中,该研究将其分为国有资本控股和非国有资本控股两类。

第二,在第一步将混改企业划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两类的基础上,根据新引入的社会资本所有制类型中是否有一种类型的资本占所有新引入资本的比重是否超过50%,将两类企业再划分为新引入的资本有主导资本类型与无主导资本类型两类。

第三,为了考察新引入不同所有制类型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该研究将第二步中有主导资本类型进一步细分为主导类型是民营资本主导、外资主导、集体资本主导三类。


接下来,基于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各种混合所有制改革类型的企业比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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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混改企业所占比例


研究发现了如下主要结论:

①相比于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绩效;

②在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场化国有企业中,非国资控股企业的绩效总体上优于国资控股企业;

③无论是国资控股还是非国资控股的企业,新引入的资本中有主导资本类型优于无主导资本类型;

④在国资控股的情况下,民资主导优于外资主导;在非国资控股的情况下,外资主导优于民资主导;

⑤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渠道表现在,外资股东在改善出口方面更具优势,民资股东在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和用工成本方面更具优势。



本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如下:

①积极引入一些优质外企和民企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向外界发射强烈的开放信号。

②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组合模式中应当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资本类型。推进混改、新引入的股东不能“一盘散沙”,而是应该尽量确立一种主导类型资本。

③最优的混改模式应该分别在国资控股和非国资控股两种模式的约束前提下相机抉择。在国资控股的前提下,引入民营资本的效果好于引入外资;在非国资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外资的效果则好于民营资本。


作者:

孙鲲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助理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

方明月,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包家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